無線電和電視廣播接收機及相關設備的EMC / EMI / ESD標準
無線電接收器和電視接收器拾取和播放從地面站或衛星廣播的無線電/電視信號。相關設備包括與這些接收器一起使用的電氣/電子產品,例如:
1.磁帶錄音機和錄像機(錄像機)。2.CDROM / DVD播放器。
3.音頻放大器。
4.電子琴。
如果這些產品是無意的散熱器,大多數國家都要求它們滿足:
1.B級輻射發射限值。
2.B類交流(AC)插頭的傳導限值。
歐盟(EU),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也要求這些產品滿足:
1.干擾電纜的功率限制。
2.實施的排放限制:
a.天線。
b.射頻(RF)輸出。
c.交流插頭的諧波限制。
d.AC插頭的閃爍限制。
免疫限制:
1.外殼。
2.交流電源輸入和輸出。
3.揚聲器和耳機輸出。
4.其他音頻輸入/輸出。
5.天線。
因此,要在全球范圍內銷售,這些(無意的散熱器)產品必須滿足:
1.美國(美國) FCC第15-2008部分。
2.加拿大工業加拿大 ICES-003:2004第4期。
3.歐盟(歐盟):
a.EN 55013:2001 + A1:2003 + A2:2006 排放。
b.EN 61000-3-2:2006(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 EN 61000-3-2:2006 + A1:2009(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或 EN 61000-3-2:2006 + A1:2009+ A2:2009年 為Harmonics。
c.EN 61000-3-3:1995 + A1:2001 + A2:2005(有效期至2011年9月1日)或 EN 61000-3-3:2008 for Flicker。
d.EN 55020:2007 for Immunity。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1.AS / NZS CISPR 13:2004 排放標準。
2.AS / NZS 61000.3.2:2007(2011年8月3 日前有效)或 AS / NZS 61000.3.2:2007 + A1:2009 適用于Harmonics。
3.AS / NZS 61000.3.3:2006 for Flicker。
4.AS / NZS CISPR 20:2006(2011年8月21日之前)或 AS / NZS CISPR 20:2009 for Immunity。
結合所有這些要求:
輻射排放 必須從(FCC Part 15-2008第15.33(b)(1)段)開始測量:
1.如果最大頻率<108MHz,則為30MHz-1GHz。
2.如果最高頻率為108-500MHz,則為30MHz-2GHz。
3.如果最高頻率為500-1000MHz,則為30MHz-5GHz。
4.如果最大頻率> 1000MHz,則最大頻率為30MHz至5次諧波,或40GHz,以較低者為準。
輻射排放限制是:
1.在10米距離處,30-230MHz的30dBuV / m準峰值(CISPR 22 B類)。
2.37muV / m準峰值,在10米距離處為230-1000MHz(CISPR 22 B類)。
3.平均54dBuV / m,峰值74dBuV / m,3m距離1GHz以上(FCC Part 15-2008第15.35(b)和15.109(a)段)。
4.3米距離的輻射發射,在本地振蕩器頻率和30MHz-1GHz,限于EN 55013(AS / NZS CISPR 13)表5。
5.家用衛星接收機調諧器的輻射功率,基頻和任何諧波,在1-3GHz范圍內限制為57dBpW。
室外衛星接收器的輻射功率限于:
1.基頻為30dBpW(0.9-18GHz)。
2.1-2.5GHz,43dBpW。
3.2.5-18GHz,57dBpW。
4.在同一頻率范圍內,以電阻終端端接的天線端口上的射頻功率應<= 2nW(FCC Part 15-2008 Section 15.111)。
5.天線端子上的干擾電壓,從30MHz-2.15GHz,限于EN 55013(AS / NZS CISPR 13)表2。
6.射頻(RF)輸出的干擾電壓,從30MHz-2.15GHz,限于EN 55013(AS / NZS CISPR 13)表3。
7.干擾功率所有電纜長度超過0.25米,30-300MHz,平均值限制為35-45dBpW,準峰值限制為45-55dBpW,隨頻率線性增加。
8.具有同軸天線終端的FM無線電接收器必須具有> = 20dB的屏蔽效果。具有同軸天線終端的電視接收器必須具有> = 50dB的屏蔽效果。
交流插頭的傳導輻射必須在150kHz-30MHz范圍內測量,其限制為:
1.對于150-500kHz,平均值為56-46dBuV,準峰值為66-56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下降,CISPR 22 B類)。
2.對于500kHz-5MHz(CISPR 22 B類),平均46dBuV和56dBuV準峰值。
3.5-30MHz的平均50dBuV和60dBuV準峰值(CISPR 22 B類)。
4.額定功率<= 600W的個人計算機,個人計算機監視器和電視機必須符合EN 61000-3-2(AS / NZS 61000.3.2)D類(表3) 諧波 限制。照明設備必須符合C類(表2)諧波限值。便攜式工具和非專業弧焊設備必須符合B類(表1的1.5倍)諧波限值。所有其他產品必須符合A類(表1)諧波限值。第7節免除某些產品符合以下諧波要求:
a.額定功率<= 75W的非照明設備(未來某個時候可能會改為<= 50W)。
b.額定功率> 1000W的專業設備。
c.對稱控制的加熱元件,額定功率<= 200W。
d.白熾燈調光器,額定功率<= 1000W。
e.不太可能產生明顯電壓波動或閃爍的產品不必進行閃爍測試 (EN 61000.3.2第6,1節)。否則,ITE產品必須按照EN 61000-3-3(AS / NZS 61000.3.3)進行測試。
這些產品必須符合EN 61000-4-2(AS / NZS 61000.4.2)至靜電放電(ESD)性能標準B, 最高可達:
1.接觸放電+/- 4kV。
2.空氣放電+/- 8kV。
3.間接放電到水平耦合平面和垂直耦合平面只需要在+/- 4kV下進行測試。必須在極限電壓和中間電壓下測試產品的接觸和空氣放電。
4.這些產品必須不受電場的影響,達到性能標準A,1kHz時幅度調制為80%,150kHz-150MHz符合EN 55020(AS / NZS CISPR 20)表16至20。
5.這些產品必須符合EN 61000-4-3(AS / NZS 61000.4.3)的輻射電磁場性能標準A, 在217Hz時為1/8占空比,在900MHz時為3V / m。
6.這些產品必須滿足EN 61000-4-4(AS / NZS 61000.4.4)至 5kHz時的電快速瞬變/突發(EFTB)性能標準B, 交流輸入為+/- 1kV。
7.這些產品必須滿足EN 61000-4-6(AS / NZS 61000.4.6) 的AC電源輸入傳導抗擾度性能標準A, 在1kHz時具有80%的幅度調制,在:
a.150kHz-30MHz時130dBuV。
b.120dBuV,30-100MHz。
c.對于100-150MHz,120-110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減小。
d.無線電接收器和電視接收器必須能夠免受天線端口126dBuV共模噪聲的影響,頻率為26-30MHz。
e.調頻(FM)無線電接收器和電視接收器必須不受天線端口上不需要的差模信號的影響,符合EN 55020(AS / NZS CISPR 20)表3至7a。
揚聲器/耳機輸出端口必須不受差模RF的影響,在1kHz時具有80%的幅度調制,在:
a.150kHz-30MHz時130dBuV。
b.120dBuV,30-100MHz。
c.對于100-150MHz,120-110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減小。
d.所有其他音頻輸入/輸出端口必須不受差模RF影響,在1kHz時具有80%幅度調制,在:
1.對于150kHz-1.6MHz,80-90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增加。
2.1.6-20MHz時為90-1200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增加。
3.120dBuV,20-100MHz。
4.對于100-150MHz,120-110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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