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認證 FCC全稱是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中文為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于1934年根據Communications Act建立,是美國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直接對國會負責。
FCC合格聲明或FCC標簽或FCC標記為認證標志上所用的電子在制造或銷售的產品美國這證明該電磁干擾從所述裝置是根據由在批準的范圍聯邦電信交通委員會,FCC標簽甚至可以在美國境外銷售的產品上找到,因為它們既可以在美國制造,也可以出口,或者也可以在美國銷售。這使得FCC標簽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可識別,即使對于聯邦通信委員會機構名稱不熟悉的人也是如此。
以前,根據FCC規定的第15部分或第18部分分類的設備必須標有FCC標志,但在2017年11月,該標志是可選的。設備必須附有供應商的符合性聲明,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設立了法規的電磁干擾下15章的在1975年FCC規則多年來多次修訂后,這些規定被重組為的一致性和認證程序宣言于1998年。
根據規定,FCC DoC認證標志對于歸類于第15部分的設備是強制性的(IT設備,如計算機,開關模式電源,監視器等,電視接收器,電纜系統設備,低功率發射器,未許可的個人通信)FCC規則的第18部分(發射射頻輻射的工業,科學和醫療(ISM)設備)。
fcc認證標志是部分18類設備的獨立標識(如上所示),而對于第15部分類別,標識應與標識一起顯示其他數據,即產品的商品名稱,型號,以及設備在組裝后是否經過測試或是否經過測試組件組裝的信息。
截至2012年1月,全球有279家測試公司,經過委員會認證,有資格簽發合格證書。
盡管大多數國家出口電子設備進入美國市場有自己的EMI標準以及獨立認證和合格標志(例如:The CCC認證標志中國的VCCI(自愿委員會管制干擾)標記為日本中,KC標志由韓國通信委員會對韓國的ANATEL大關巴西和BSMI大關臺灣),大部分在這些市場上仍在銷售的產品保持FCC標簽。電子產品在亞洲和非洲部分地區銷售雖然它沒有法律意義,但也沒有任何方法可以驗證它們是否真正符合指定的標準。[ 引證需要 ]
加拿大的監管機構稱為加拿大創新,科學和經濟發展(ISED) - 正式加拿大工業(IC),在加拿大銷售的產品可能具有FCC聲明和/或CE聲明,但是,這兩種聲明在加拿大都沒有任何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