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是什么?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于2016年6月13日生效,取代了R&TTE指令1999/05/CE。為了確保平穩過渡,規定了一年的期限,在此期間,這兩項指令將同時適用。然而,自2017年6月13日起,所有無線設備都必須符合RED指令的要求。
新指令的制定旨在規范市場準入,并通過使用無線電頻譜釋放越來越多的互聯電氣和電子產品。本指令的要求適用于所有旨在發射或接收無線電波的設備(少數情況除外,包括海軍艦艇的無線電設備、公共安全和政府設備以及一些航空設備)。需要注意的是,RED包括不在研發范圍內的產品。TTE指令,如所有類型的無線電接收機和工作頻率低于9 KHz的設備。
1.受指令96/98/EC控制的船用設備;
2.業余無線電愛好者使用和/或制造的無線電產品;
3.(EC)第216/2008號管制的航空產品,包括備件和電器;
4.僅供研究用的定制無線產品
為了保證更高的產品安全性,RED對不同的產品設定了不同的要求。所有產品都需要滿足基本要求。
1.本產品不得危及人員、牲畜和財產的健康和安全;
2.電磁兼容水平應在適當的范圍內;
3.消除無線電頻譜造成的任何有害干擾。
對于特殊產品,需要滿足歐盟委員會單獨規定的要求。這些基本要求如下:
1.產品應支持獲取緊急服務、防止欺詐等功能;
2.本產品可與配件(如普通充電器)配合使用,并通過網絡與其他無線電設備配合工作;
3.無線電設備可以連接到整個歐盟的適當接口;
4.無線電設備不得濫用現有網絡資源,不得對網絡造成任何損害或降低其功能;
5.設備應包含保護措施,以確保保護用戶的個人數據和隱私;
6.設備應包括方便殘疾人的特定功能;
制造商和進口商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確保產品或產品系列符合指令的關鍵要求。其中兩個需要公告機構的介入。a內部生產控制
制造商負責起草技術文件(必須包括相關產品標準的合格證書),進行內部生產控制并發布合格聲明。
僅當產品完全通過協調標準測試時,此模塊才可用。
模塊B-歐盟型式檢驗(B)和基于內部生產控制的型式符合性(C)
對這些模塊制造商的要求與模塊A相同,但要求認證機構(模塊B)執行檢查產生的技術文件,并為涉及的產品簽發EU-型式檢驗證書。
只有使用這些模塊,才能將所有未經充分測試的產品引入歐盟市場。也可自愿用于已通過協調標準測試的產品。無論哪種方式,它們只能用于產品類型的合格評定。
h-模塊-全面質量保證
制造商實施并管理涵蓋無線電設備設計、測試和制造過程的質量體系,然后公告機構通過定期審核對制造工廠進行評估、認證和監控。
該模塊允許對整個產品范圍,甚至幾個不同的產品范圍進行一致性測試,還可以在產品的CE標志旁顯示通知組織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