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電磁兼容EMC / 電磁干擾EMI / ESD標準
燈和燈具(泛光燈)提供照明。如果它們是無意的散熱器,大多數國家都要求它們滿足:
1.B級輻射發射限值。
2.B類交流(AC)插頭的傳導限值。
歐盟(EU)也要求他們會面:
1.交流插頭的諧波限制。
2.AC插頭的閃爍限制。
免疫限制:
1.外殼。
2.交流電源輸入和輸出。
3.直流(DC)輸入和輸出。
4.信號線。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也要求他們見面:
1.交流插頭的諧波限制。
2.AC插頭的閃爍限制。
因此,要在全球范圍內銷售,(無意的散熱器)燈具和燈具必須滿足:
1.美國(美國) FCC認證第15-2008部分。
2.歐盟(歐盟):
EN 55015:2006(有效期至2010年5月1日), EN 55015:2006 + A1:2007(有效期至2010年3月1日),或 EN 55015:2006 + A1:2007 + A2:2009 排放。
EN 61000-3-2:2006(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 EN 61000-3-2:2006 + A1:2009(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或 EN 61000-3-2:2006 + A1:2009+ A2:2009年 為Harmonics。
EN 61000-3-3:1995 + A1:2001 + A2:2005(有效期至2011年9月1日)或 EN 61000-3-3:2008 for Flicker。
EN 61547:1995 + A1:2000(優于2012年7月1日)或 EN 61547:2009 for Immunity。
3.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AS / NZS CISPR 15:2006 排放標準。
AS / NZS 61000.3.2:2007(2011年8月3 日前有效)或 AS / NZS 61000.3.2:2007 + A1:2009 適用于Harmonics。
AS / NZS 61000.3.3:2006 for Flicker。
結合所有這些要求:
如果最高時鐘/開關頻率高于1.705MHz,則 輻射發射 必須從(FCC Part 15-2008第15.33(b)(1)段)開始測量:
1.如果最大時鐘/開關頻率<108MHz,則為30MHz-1GHz。
2.如果最大時鐘/開關頻率為108-500MHz,則為30MHz-2GHz。
3.如果最大時鐘/開關頻率為500-1000MHz,則為30MHz-5GHz。
4.如果最大時鐘/開關頻率> 1000MHz,則最大時鐘/開關頻率的30MHz至5次諧波,或40GHz,以較低者為準。
輻射排放 限制是:
1.在10米距離處,30-230MHz的30dBuV / m準峰值(CISPR 22 B類)。
2.37muV / m準峰值,在10米距離處為230-1000MHz(CISPR 22 B類)。
3.平均54dBuV / m,峰值74dBuV / m,3m距離1GHz以上(FCC Part 15-2008第15.35(b)和15.109(a)段)。
4.使用環形天線測量9kHz至30MHz的輻射發射。符合EN 55015(AS / NZS CISPR 15)表3或3a的限制。
交流插頭上的傳導輻射必須在9kHz-30MHz范圍內測量,其限制為:
1.110dBuV準峰值,適用于9-50kHz。
2.對于50-150kHz,90-80dBuV準峰值(隨頻率的對數線性減小)。
2.對于150-500kHz,平均值為56-46dBuV,準峰值為66-56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下降,CISPR 22 B類)。
4.對于500kHz-5MHz(CISPR 22 B類),平均46dBuV和56dBuV準峰值。
5、5-30MHz的平均50dBuV和60dBuV準峰值(CISPR 22 B類)。
負載端子上的傳導輻射必須在150kHz-30MHz范圍內測量,其限制為:
1.150-500kHz的平均值為70dBuV,準峰值為80dBuV。
2.對于500kHz-30MHz,平均64dBuV和74dBuV準峰值。
控制端子上的傳導發射必須在150kHz-30MHz范圍內測量,其限制為:
1.對于150-500kHz,平均值為74-64dBuV,準峰值為84-74dBuV(隨頻率的對數線性下降)。
2.對于500kHz-30MHz,平均64dBuV和74dBuV準峰值。
熒光燈和電源之間的插入損耗必須在150kHz-1.605MHz之間測量,并有限制(EN 55015和AS / NZS CISPR 15表1):
a.150-160kHz,28dB。
b.160kHz-1.4MHz時為28-20dB(隨頻率的對數線性下降)。
c.1.4-1.605MHz為20dB。
d.額定功率<= 600W的個人計算機,個人計算機監視器和電視機必須符合EN 61000-3-2(AS / NZS 61000.3.2)D類(表3) 諧波 限制。照明設備必須符合C類(表2)諧波限值,便攜式工具和非專業弧焊設備必須符合B類(表1的1.5倍)諧波限值。所有其他產品必須符合A類(表1)諧波限值。
7節免除某些產品符合以下諧波要求:
1.額定功率<= 75W的非照明設備(未來某個時候可能會改為<= 50W)。
2.額定功率> 1000W的專業設備。
3.對稱控制的加熱元件,額定功率<= 200W。
4.白熾燈調光器,額定功率<= 1000W。
5.不太可能產生明顯電壓波動或閃爍的產品不必進行閃爍測試 (EN 61000.3.2第6,1節)。否則,ITE產品必須按照EN 61000-3-3(AS / NZS 61000.3.3)進行測試。
這些產品必須符合EN 61000-4-2(AS / NZS 61000.4.2)至靜電放電(ESD)性能標準B, 最高可達:
1.接觸放電+/- 4kV。
2.空氣放電+/- 8kV。
3.間接放電到水平耦合平面和垂直耦合平面只需要在+/- 4kV下進行測試。必須在極限電壓和中間電壓下測試產品的接觸和空氣放電。
4.這些產品必須符合EN 61000-4-3(AS / NZS 61000.4.3)的性能標準A,用于 輻射電磁場 ,在1kHz時幅度調制為80%,在3V / m時為80-1000MHz。
5.這些產品必須滿足EN 61000-4-4(AS / NZS 61000.4.4)至5kHz的 電快速瞬變/突發(EFTB)性能標準B.
6.AC輸入/輸出上+/- 1kV。
7.DC輸入/輸出端口+/- 0.5kV。
8.電纜長度超過3米的信號和控制端口+/- 0.5kV。
9.這些產品必須滿足EN 61000-4-5(AS / NZS 61000.4.5)至浪涌的性能標準B ,在AC輸入上的+/- 1kV線對地和+/- 0.5kV線對線,或交流輸入上的+/- 2kV線對地和+/- 1kV線對線(參見表6中的EN 61547)。
10.對于浪涌測試,必須在極限電壓和中間電壓下測試產品。
這些產品必須滿足EN 61000-4-6(AS / NZS 61000.4.6)的導通抗擾度性能標準A, 在1kHz時具有80%幅度調制,150KHz-80MHz,在:
1.電纜長度超過1米的交流輸入/輸出端口為3V。
2.DC輸入/輸出端口為3V。
3.信號和控制端口為3V,電纜長度超過1米。
4.如果這些產品包含易受磁場影響的元件,它們必須符合EN 61000-4-8(AS / NZS 61000.4.8), 以達到AC電源頻率為50Hz或60Hz時 3A / m 磁場的性能標準A.
這些產品必須滿足EN 61000-4-11(AS / NZS 61000.4.11) 對交流電壓輸入的電壓驟降:
1.0V,持續1/2周期。
2.標稱交流電壓的70%持續0.2秒。
環測威檢測FCC名列資質,emc實驗室cnas授權機構,專業辦理EMC認證無線RED認證等,相關產品測試電話:4008-7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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