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MSDS測試報告申請要求有哪些?SDS(Safety Data Sheet),又叫MSDS(Material Saf? ety Data Sheet),即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國際上稱作化學品安全信息卡,簡稱MSDS,是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閃點,易燃度,反應活性等)以及對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產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
MSDS報告詳細闡述了化學品的名稱、生產商、危險性、成分、急救與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理、操作儲存方法、個人防護措施、理化特性、穩定性和反應活性、毒性及生態學影響、廢棄和運輸指南,以及與化學品相關的法規信息和其他重要說明,是用戶安全使用化學品的全面指南。許多國家使用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格式,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其他一些國家。但是隨著GHS的采納和實施,MSDS的使用也在逐步被SDS取代。
不同地區基于各自的法規和標準有不同的SDS版本,例如:
1、美國OSHA要求的MSDS基于法規:美國的SDS基于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的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HCS 2012)制定,它在2012年被修改以符合GHS的要求。
結構:與GHS推薦的結構一致,包含16個部分。
更新要求:制造商、分銷商或進口商必須確保SDS是最新的。
2、歐盟CLP版本基于法規:歐盟SDS基于REACH和CLP 法規制定,與GHS是一致的,但根據歐盟法規(EU)2020/878,也有其獨特的內容要求。
結構:與GHS推薦的結構一致,包含16個部分。
更新要求:如有新的安全信息或改變,需更新SDS。
REACH法規:SDS還需滿足REACH法規的要求,尤其是對于高度關注的物質(SVHCs)和附錄XVII列出的受限制物質。
REACH法規(EC NO.1907/2006)
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準,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限制物質。
CLP法規,中文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么產品和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2015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化學品混合物(配制品)的危害分類全面實施CLP標準,老的化學品分類指令將陸續被廢除。
中國為同國際標準eqvISO110—14—1:1994(E)接軌也制定了相關的標準GB/T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規定msds要有十六部分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