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SDS測試報告申請要求及標準是什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國際上稱作化學品安全信息卡,是化學品生產商和經銷商按法律要求必須提供的化學品燃、爆性能、理化特性(如PH值,閃點,易燃度,反應活性等)、毒性、環境危害、以及對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產生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應急救護處置、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
歐洲及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11014采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采用MSDS術語。我國于2009年2月1日實施的GB/T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也規定我國"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
美、歐等發達國家對環境、職業健康的法律要求極為嚴格,在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供應商是必須要提供的。在美國、加拿大及歐洲國家,企業里都設有危險化學品管理部或職業健康及環境科學管理部,專門審核化學品供應商提供的MSDS,符合條件者供應商才有資格和采購部門進行下一步的商務接觸。
GHS(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要求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標簽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
歐盟REACH法規要求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供應商需沿供應鏈向下游傳遞SDS:
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根據REACH附件13,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CLP(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么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中國GHS是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等組成的法規體系,對MSDS提出了具體要求及規范MSDS。